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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時老人的權益如何保障?

立遺囑時老人的權益如何保障?

一、立遺囑時老人的權益如何保障?

立遺囑時老人的權益如何保障?

1. 老人立遺囑前也要學法、懂法,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權利,切忌感情代替原則。可以在遺囑中寫下繼承遺產的條件,充分保障老人的權益。《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2. 明確個人財產,只有個人財產可以立遺囑處分,別人的財產自己無權處分。從家庭財產中劃分出屬於自己有權處理的財產,特別注意不能侵犯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的繼承權,為他們留下必要的遺產份額。

3. 轉變觀念,消除封建思想的影響,遵守男女繼承權平等的原則。

4. 立遺囑時應當有利於家庭和睦避免糾紛。

5. 提高識別能力,以免受騙。老年人正確行使用立遺囑形式處理個人財產的權利,通過立遺囑教育、鼓勵青年一代發揚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必將為我國精神文明建設作出最後貢獻。《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9條規定:“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二、立遺囑的有效條件:

1. 遺囑人立遺囑時須有行為能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如果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行為能力,則不影響他法時所立遺囑的效力。

2. 遺囑必須表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因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他人偽造的遺囑無效,篡改的遺囑,篡改的內容無效。”有的被繼承人本來沒有立遺囑,而繼承人無中生有假造遺囑,也有的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繼承人認為於已不利,又另造一份於已有利的遺囑,以假亂真。這引進都屬無效遺囑。

3. 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遺囑為準。”其中有公證遺囑的,則以公證遺囑為有效遺囑。《民法典》有關規定,遺囑有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五種方式。自書遺囑由被繼承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年、月、日。代書則由被繼承人口授他人代書,須有證人在場見證。錄音遺囑用現代電子手段留下被繼承人口頭表達的遺囑內容,須見證人證明錄單內容並妥善保管,以免被篡改、丟失等。口頭遺囑在特定情況即被繼承人生命垂危和其他危急情況下使用。由於證據力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民法典對見證人資格也有嚴格要求。

老人的權益保障可以通過遺囑內容體現,如遺囑中約定必須做到照顧好老人才能在老人死後繼承其財產,另外立遺囑的時候也要有法律意識,只能對老人個人的財產進行處置,處置的時候儘量避免家庭紛爭,和睦的家庭才能善待老人,保障老人生活和權益。

標籤: 權益 老人 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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