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遺囑見證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 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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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遺囑見證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委託人的委託手續;
2、委託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的過程、或遺囑原件;
3、如委託人提供遺囑原件,律師應為委託人、立遺囑人作調查筆錄(調查事項為委託人提交給律師的遺囑是否真實意思表示等);
4、如委託人當時立遺囑,律師要嚴格審查立遺囑的過程、代書的人、兩名見證人身份是否合法(是否是委託人的親屬)立遺囑人思維是否正常,是否有脅迫的情形等。審查立遺囑人的身份證、財產所有權證等;
5、律師見證當時立遺囑也要為委託人、立遺囑人作調查筆錄。
二、哪些人可以做見證人?
除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不須見證人外,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須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1、可以作為見證人的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與繼承人、遺囑人無利害關係。
2、不能充當見證人的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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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遺囑生效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內容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
4、遺囑只能處分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5、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情形如下:
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寫好遺囑以後不需要專門去做遺囑見證,包括遺囑公證都不是強制的。還有就是,在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中才需要有見證人,當事人自己寫的遺囑,不會因為沒有見證人而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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