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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收養的條件是什麼

辦理收養的條件是什麼

一、辦理收養的條件是什麼

辦理收養的條件是什麼

(一)作為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滿三十五週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無子女。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並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但收養成年人除外。

5、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6、有正當的收養目的,不違背社會公德和國家法律及國家計劃生育的規定。如果是為了玩弄女性或長期姘居而收養異性子女,就不能允許。

7、收養人有配偶的,須徵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須由夫妻共同收養。

8、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

(二)作為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

1、不滿十四周歲。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2、喪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腸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3、被收養人年滿十週歲的,須徵得其本人同意。被收養人已有配偶的須徵得其配偶同意。

(三)作為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

1、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2、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3、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為送養人,但必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為送養人。

4、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二、辦理收養的程序是什麼

(一)收養子女的收養登記機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規定,收養登記機關是縣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二)收養登記的步驟

1、收養人的申請書

收養人需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書,收養書、申請書的具體內容應寫明收養的目的,對被收養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權益的保證及其他事項。

2、收養人應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證和户籍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等能力的證明;

根據被收養人的不同情況,還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養的是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還需提供社會福利機構同意收養的證明;

(2)收養棄嬰和兒童,須出具主管部門查找不到其親生父母的證明;

(3)收養殘疾兒童的,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疾狀況證明書。

3、審查

收養登記機關對收養人提出的申請和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准予登記。

4、登記

對經審查合格的收養人發給《收養證》,自收養登記之日起收養關係成立。經法定收養登記程序的收養關係,受法律保護。

在閲讀了上文之後,從收養關係中當事人需要滿足的條件,我們瞭解到辦理收養的條件是什麼。只有噹噹事人同時符合自己的條件時,那麼才會成立收養關係,但要想收養關係合法,則還需要辦理收養登記或進行收養公證

標籤: 收養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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