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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孩子怎麼判

夫妻離婚後孩子怎麼判

夫妻離婚後孩子怎麼判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在確保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下,夫妻各方才可以爭取撫養權:

1、哺乳期或者孩子未滿兩週歲的情況下,如父母離婚,在確保孩子健康成長的前提下,孩子一般由母親撫養;

2、本條例是在母親沒有任何傳染疾病和其他不利於孩子成長因素的前提下,才可以撫養孩子,否則撫養權將變更給父親;

3、法院會根據夫妻雙方具體情況而判決。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

對於兩週歲以上的子女,如夫妻雙方都要爭奪撫養權的情況下,一方有以下情形可優先考慮:

1、一方已做絕孕手術或者因特殊原因已喪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隨其中一方生活時間長,突然改變生活對子女成長及身心健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一方生活時間長,對孩子身心健康成長有利,另一方不利於孩子成長的情形下,對滿十週歲以上的孩子,應該聽取孩子的個人意見。

一方涉黃賭毒,並且沒完全戒除的情況,是不利於撫養孩子的。在婚姻期間有過錯的一方,如(家庭暴力,酗酒,賭博等)不適宜撫養孩子。無論孩子跟隨哪一方生活,父母都有擔負孩子撫養費的義務,直至孩子成年。如若一方拒絕支付孩子撫養費,跟隨孩子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強制執行。夫妻雙方離婚後,一方或者雙方的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時,一方可以提出變更撫養權。變更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處理。

如果協商處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來判決變更。有以下情形,法院應給予支持:

1、與孩子生活一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無力撫養孩子;

2、與孩子生活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孩子行為,影響孩子身心健康成長;

3、十週歲以上的孩子願隨另一方生活,另一方又剛好有撫養能力;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標籤: 離婚 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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