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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前形成的債務如何承擔責任?

關於離婚前形成的債務如何承擔責任?

一、關於離婚前形成的債務如何承擔責任?

關於離婚前形成的債務如何承擔責任?

離婚前發生的債務,如果是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則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需要雙方一起償還;如果是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視為個人債務,由欠債的一方承擔。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能會積累一些共同債務,此類債務一般需要由男女雙方共同來償還。如何夫妻感情在沒有還清債務之前就破裂了,且雙方準備辦理離婚手續,那麼在婚姻關係結束之前,是需要採取協商、或者起訴的方式確定債務的處理辦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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