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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的區別

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的區別

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的區別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根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根據婚姻法第31(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併發放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婚姻登記具有管轄權;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必須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協議離婚由通過行政程序進行協議離婚的民政部門主管。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婚後子女撫養或遺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後,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
訴訟離婚中有兩項特殊保護:
(1)在訴訟中對現役軍人的特殊保護。
(2)在訴訟離婚中對女方的特殊保護。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國法院判決離婚或不離婚的原則。
他們的區別主要就是協議離婚是自願自主的離婚方式,訴訟離婚是要通過訴訟然後到法院進行判決的離婚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標籤: 離婚 協議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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