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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立案後的程序是什麼

離婚訴訟立案後的程序是什麼

離婚訴訟立案後的程序是審理程序。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序也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作出判決。離婚案件的判決則是指經過法定的審理程序之後,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開庭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庭前準備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順序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判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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