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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該如何離婚

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該如何離婚

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該如何離婚
自古以來,各國均有人員下落不明的情況。在我國,對下落不明的人,只要下落不明滿兩年,利害關係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下落不明的人為失蹤人。
那麼,夫妻一方下落不明該如何離婚呢?
答案只有一個,並且是肯定的,那就是隻能起訴離婚。
法院針對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基本上是按下列程序處理。
(1)、原告準備起訴所必須的身份證複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其他相關材料,書寫離婚起訴書併到法院申請立案;
(2)、法院立案後,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向下落不明的一方送達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舉證通知、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告知其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什麼時間到什麼地點參加庭審活動;
(3)、法院在確定的開庭時間,通過開庭審理後,依法判決並公告送達判決書。對未經法院宣告為失蹤人的,如果原告沒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可能不會判決准予離婚;對於已經經法院宣告為失蹤人的,在原告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法院宣告判決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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