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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如何收集一方名下財產清單

夫妻離婚如何收集一方名下財產清單

夫妻離婚時收集一方名下財產清單的方式為:
1、對於存款的查找,可以當地銀行進行調查,也可以通過法院開具的調查令或申請法院調查;
2、對於不動產的查找,當事人可以到土地、房產、國有資產、林業等管理部門進行查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離婚如何收集一方名下財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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