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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是什麼

行使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是什麼

行使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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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離婚的時候,無過錯方一般會要求過錯方做出離婚損害賠償,當然,這就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但通常只有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行使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那到底行使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是什麼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行使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是什麼

1、請求權人的主體資格。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無過錯一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無過錯一方向有過錯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賠償請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所指的無過錯方,只能是離婚夫妻的無過錯方。對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論採用什麼手段)中存在的無過錯方,不享有該項請求權,因為這種無過錯方不是適格的主體。

2、被請求權的主體資格。

該項損害請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資格作出明確規定,即“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該條所指的配偶中有過錯的一方,與無過錯一方互為配偶。對有的當事人在請求時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進行賠償的,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3、請求權的行使必須以當事人有過錯並因此導致離婚的為前提。

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並因此導致離婚的,也就是説,只有一方在違反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的禁止性規定導致離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項權利。對於不起訴離婚而又依該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對於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二、什麼情形下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很多時候我們會發現其實多數夫妻離婚都是因為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一定的過程,但並不是只要有過錯,並且導致了夫妻離婚的,就一定可以主張獲得離婚損害賠償。行使離婚損害賠償必須要符合規定的條件才行,這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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