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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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違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而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結婚的禁止性規定,登記結婚時欠缺結婚的實質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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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違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而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結婚的禁止性規定,登記結婚時欠缺結婚的實質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