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有哪一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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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
2、審查。
3、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説明,説明不登記的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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