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財產協議書需要公證嗎?
- 家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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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財產協議書需要公證嗎?
家庭財產協議書並不是必須要公證,不管是由於離婚還是分家等情形需要分割家庭財產,正為了在分割財產之後發生糾紛時,可以有效的解決糾紛,故此分割財產時是會擬定協議書的,此協議書並不強制要求參與分割的主體協商擬定,但是必須是由各方自願簽署該協議。
二、家庭房產分割協議書
家庭房產分割協議書
為促進家庭和諧共處,保持家庭和睦團結互助,防止家庭糾紛產
生,父親、母親為主的房屋及土地使用遺囑問題,甲、乙、丙、丁四方為座落於-----街道-----號(房產編號:無、屬原始土木結構)。房屋今後的分配歸屬問題,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甲方(長子方)代表: 甲方愛人見證:
乙方(次子方)代表: 乙方愛人見證:
丙方(三子方)代表: 丙方愛人見證:
丁方(四子方)代表: 丁方愛人見證:
第一條:本協議書中所述的房屋位於----鎮----街-----號,所述目
前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母親。
第二條:本協議所述房屋,經甲、乙、丙、丁四方協議,丁方使
用、居住,其所有權歸丁方享有,由丁方繼承,與甲、乙、丙方無關。房屋總作價(人民幣): ;(大
寫) ,丁方共付人民幣 元整 (大寫: 拾 萬元整)於甲、乙、丙方。每人分別為: 元。
第三條:經四方協議,為確保母親將來生活有依靠,母親有權選
擇隨甲、乙、丙、丁方共同生活和居住的權利。主要為丁方負責。
第四條:房屋在丁方使用居住期間,如需修繕、重建、裝修等施
工行為,由丁方承擔;不須要甲、乙、丙方同意,並不得有議。
第五條:甲方或甲方愛人,乙方或乙方愛人、丙方或丙方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本協議此房屋作出任何處置行為。
第六條:母親在世期間生、老、病、死所產生費用,由甲、乙、丙、丁方協商一致共同承擔,不得以房屋價值及土地使用分攤。本協議書不改變甲、乙、丙、丁方對母親應盡的法定贍養義務,也不享有對丁方除房屋之外的任何財產份額的權利。
第七條:本協議訂立後,母親有權自主選擇與甲、乙、丙、方家庭之一共同生活一段時間,探視或傷病照顧之義務,期間產生生活費用共同協商支付,丁方當以盡精神贍養母親之義務,甲、乙、丙、丁方酌情相互體諒補給。
第八條:本房產協議書所涉及內容為母親房產分割協議,除房產之外的任何有形無形財產繼承份額則以母親口頭遺囑或書面遺囑為準,甲方、乙方、丙方不得有異議。並對各自家庭人員負責解釋,且不得參與此事。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肆份,每方各執壹份,自簽名之日起成立,兒媳作為見證人在本協議上簽名;另:為示公證,特邀請叔輩、二人作為本次協議書籤訂旁證。
第十條:本協議效力約定:除經書面協議可以改變本協議約定內容之外,任何口頭或書面協議均不得改變本協議內容。
甲方(長子): 甲方愛人見證(長媳):
乙方(次子): 乙方愛人見證(次媳):
丙方(三子): 丙方愛人見證(三子媳):
丁方(四子): 丁方愛人見證(四子媳):
叔輩旁證: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家、離婚以及繼承遺產時都會涉及到家庭財產的分割,一般來説,在分割家庭財產時,都是會擬定並且簽署財產分割協議的。若是各方都是自願簽署該財產分割協議,那麼在簽署之後就必須要按照該協議的內容處分家庭財產,在沒有特殊情形發生,不得向法院起訴重新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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