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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兩年以上的證據有哪些

分居兩年以上的證據有哪些

分居兩年以上的證據有哪些

法律要求,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以上的才能判決離婚。但是實踐中,卻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夫妻分居兩年以上。那麼分居兩年以上的證據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分居兩年以上的證據有哪些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二、分居滿兩年婚姻是否自動解除

離婚有隻有兩種方式,即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到民政部門辦理。訴訟離婚由法院依法依法調解或者判決。“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的”是可以判決准予離婚的一種情況或依據。的這一規定,並不是説要離婚必須先分居,分居只是導致離婚的一種情況。所以,離婚必須按照法定程序辦理手續,不會因為分居而自動解除。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夫妻分居離婚是很常見的方式,但此時也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這樣法官才會做出離婚判決。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分居兩年以上的證據,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如果大家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知識,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深入瞭解,同時還能就你的具體問題,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標籤: 分居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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