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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被人勸退合同上寫的條件還有效嗎?

如果是被人勸退合同上寫的條件還有效嗎?

一、如果是被人勸退合同上寫的條件還有效嗎?

如果是被人勸退合同上寫的條件還有效嗎?

需要依據合同來解除,如果一方權益受損,可以訴訟解決,一份協議或合同是否有效,不但要看協議是否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更要看協議內容,只要協議內容合法,則具備法律效力,不同協議涉及不同法律適用問題,故在擬寫或審查專業合同時建議由律師審查。

勸退屬於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有可能承擔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責任,而不是僅僅的經濟補償。

二、員工被公司勸退怎麼辦

單位欲辭退某員工,但與該員工未達成一致,雙方未簽訂解除協議,勞動者不再到公司上班。爭議發生以後,用人單位可否以員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不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律師認為確實存在這樣的可能性及用人單位的可操作性,如果勞動者不能證明不去上班是用人單位的意思,用人單位又不承認勞動者不上班是其授意或默許的話,此時的勞動者將處於及不利的地位,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其內部的規章制度以員工曠工為名開除該員工,這樣的結果是勞動者不僅拿不到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反而背上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罪名。

1、如果被單位勸辭,可以不同意,但是一定不可以自作主張不上班,單位口頭同意也不行,必須有明確的證據證明(最好是書面證據,也可以是錄音、手機短信等)不上班是單位的同意才可以考慮選擇不上班。根據很多單位的規章制度,員工連續曠工三天以上的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並不給任何經濟補償,因此,不要不注意這個問題導致這個嚴重的後果。

2、如果一旦爭議已經產生,一定想好辦法補救,證明當初不上班不是故意曠工,而是用人單位的授意,可以通過人證,最好再輔助於其他證據,錄音往往是比較容易取得的證據。

3、再有,如果單位以曠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開除,就要看看該規章制度指定的民主程序和是否有公示,如果從來沒有見過這個規章制度,那麼依據它做出的開除決定可以質疑他的合法性,提出異議。

4、關於被勸辭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算法。

綜上所述,若單位員工被人勸退,首先員工需要了解自己因為何種原因而被勸退,如果是員工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從而給公司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的話,此時的勸退就相當於是解僱的意思。

標籤: 勸退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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