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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如果對方有家暴怎麼舉證

起訴離婚如果對方有家暴怎麼舉證

起訴離婚如果對方有家暴怎麼舉證

一、起訴離婚如果對方有家暴怎麼舉證

1、如果婚姻關係的一方經常遭遇到家庭暴力,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要求離婚。那麼應該提交以下證據:

派出所出警記錄、法醫傷情鑑定、醫院診斷證明和交費單據以及學校出具的證明,這些證據的出具單位都屬於一些公權力機構或者事業單位,與雙方當事人都沒有什麼利害關係,其證據一般可以被採信。

2、除此之外,遭受家暴的一方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要因夫妻一方的家暴行為導致離婚的,另一方就有權向有過錯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但遭受家暴的一方對於婚姻關係的解除不應存在法定的過錯行為。也就是説,雖然一方遭受了家暴,但如果遭受家暴的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則無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當事人也需要提供損害賠償具體數額的相應證據。

二、離婚糾紛中認定構成家暴後會產生哪些法律後果?

1、實施家庭暴力是離婚的法定事由

審判實踐中,對於初次起訴離婚,又無充分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維護婚姻家庭穩定原則,根據案件事實情況可能判決不予離婚。但是對於存在家庭暴力等離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訴離婚,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由此,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實施家庭暴力是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家庭暴力不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環家庭和諧,影響社會穩定的危險因素。因此在離婚訴訟中,認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堅決悔改,不同意離婚,若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判決准許雙方解除婚姻關係。

2、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由此,在處理離婚糾紛涉子女撫養權歸屬時,要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重要考量因素。

審判實踐中,有施暴者辯稱家暴行為僅存在於夫妻之間,但並不影響其對孩子的感情,此時是否會導致其喪失直接撫養子女的權利呢?其實,家暴行為是一種家庭成員之間的嚴重侵害行為,在涉家暴的離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親眼看見其父母之間發生家暴行為的案件。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過程會給其內心造成極大心理創傷,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實際上也同樣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認定構成家暴,不論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據民法典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如無其他情形,一般認為施暴方不宜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3、離婚財產分割以照顧無過錯方為原則可對施暴方少分財產

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民法典首次規定了離婚分割財產中“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原則”。對於家暴施暴方,在離婚財產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酌定對施暴方予以少分財產,以此懲戒施暴者。

4、一方遭遇家暴離婚可請求施暴方進行損害賠償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家暴行為不僅會給受害方的人身造成損害,還會對其精神造成嚴重創傷和消極影響。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也進一步明確,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因此,離婚糾紛中家暴受害方不僅可以主張因家暴行為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等,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關於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過錯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

夫妻一方有家暴,如果想要離婚,也不是隻有通過訴訟方式。夫妻雙方要是能夠協商達成一致,那麼也是可以協議離婚的。當然,多數情況下因家暴裏面往往都是採取的訴訟方式。其中,對於起訴的一方而言就需要進行舉證。那麼起訴離婚如果對方有家暴怎麼舉證?相信在通過上文的講解之後,大家應該已經清楚。如果你在家暴離婚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直接點擊頁面下方的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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