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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債權怎麼證明的?

夫妻離婚債權怎麼證明的?

夫妻離婚債權怎麼證明的?

一、夫妻離婚債權怎麼證明的?

夫妻離婚債權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別是什麼

1、債權人

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於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後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於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2、債務人

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夫妻之間的共同債權還有個人債權按照是否是夫妻的共同意思進行認定,債權人還有債務人的區別包括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

標籤: 債權 夫妻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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