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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撫養費被執行人死亡的如何處理?

對於撫養費被執行人死亡的如何處理?

對於撫養費被執行人死亡的如何處理?

一、對於撫養費被執行人死亡的如何處理

一方意外死亡,如果是他人侵權造成的死亡,是侵權者要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當事人死亡的情況下,撫養費的訴訟應當終結,司法機關不再審理。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中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法院應裁定中止訴訟。繼承人表明願意以繼承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的,法院可以撤銷中止訴訟的裁定,繼續審理案件。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訴訟,不再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應視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1)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中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法院應裁定中止訴訟。繼承人表明願意以繼承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的,法院可以撤銷中止訴訟的裁定,繼續審理案件。

(2)下列四種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訴訟,不再審理:

①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②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③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④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二、撫養費的相關規定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由父母雙方協議父母通過平等自願協商,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應予准許。但是,協議應當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於子女的,就不應准許。

2、由人民法院判決雙方協議不成,或者其協議不予准許時,應由人民法院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決。

我國的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如果是雙方當事人之間育有子女的,是一定要及時的對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等問題作出處理的,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是沒有獲得孩子的撫養權的一方死亡的,此時就是需要按照不同的情況來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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