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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成年雙方離婚是否有權協議分割該房屋? 買房登記在孩子名下

孩子成年雙方離婚是否有權協議分割該房屋? 買房登記在孩子名下

夫妻雙方出資買房,但將房屋登記在孩子與男方名下,後雙方於孩子成年後離婚,離婚協議約定該房屋歸男方所有。夫妻雙方是否有權就該房屋進行協議分割?

買房登記在孩子名下,孩子成年雙方離婚是否有權協議分割該房屋?

【案情簡介】

__和鄧__結婚後共同出資購買了房屋一套,該房屋登記在鄧__和雙方5歲的兒子鄧__甲名下,房屋產權證中載明鄧__份額佔10%,鄧__甲份額佔90%。鄧__甲成年後,闕__與鄧__協議離婚,約定該房屋歸鄧__所有,由鄧__補償該房屋市場價的一半給闕__。鄧__甲主張該房屋已經登記其名下,應當視為闕__和鄧__對自己的贈與,闕__和鄧__對該房屋的約定系無權處分,雙方因此而產生爭議。

本案中,闕__和鄧__是否有權就該案涉房產進行協議分割,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

__和鄧__無權就該案涉房產進行協議分割。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如果闕__和鄧__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鄧__甲的名下,那就意味着將購買的房屋贈與鄧__甲,離婚時應作為鄧__甲的財產處理,夫妻雙方無權予以分割。

第二種意見認為

__和鄧__有權就該案涉房產進行協議分割。理由是:該案涉房產不能僅按照房屋產權登記的情況將其認定為未成年人的財產,還應審查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中,闕__和鄧__並沒有表達出將房屋贈與給鄧__甲的意思表示,故離婚是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第二十條之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民法典上的贈與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必須要求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而本案中,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鄧__甲還是未成年人,應由這個鄧__甲的法定代理人(即闕__或鄧__)代理接受贈與,就會造成贈與人與接受贈與人皆為未成年人的父母,從而產生自己與自己發生民事法律行為,這樣的話一般不發生民法典上的效力,故鄧__甲主張的贈與也不成立。

第二,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在夫妻離婚時不能僅按照房屋產權登記的情況,將其認定為未成年人的財產。因為不動產物權登記產生的是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推定為真正權利人的效力,這個分為了對外效力和對內效力。對外效力是指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對內效力是指在權利人與利害關係人之間,應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真正的權利人。本案中主要產生的是對內效力,因此應注意審查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從闕__和鄧__在離婚時均提出,將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情況,可以推出兩人的真實意思並不是將房屋贈與其未成年兒子鄧__甲,故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該案涉房產系闕__和鄧__的共同財產,而不是雙方對其兒子鄧__甲的贈與,闕__和鄧__有權對該房屋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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