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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之後能再放棄繼承權嗎?

繼承之後能再放棄繼承權嗎?

不能,若是法定繼承方式繼承遺產,此時,應該關注放棄的時間點。如果是在繼承開始前,隨時可以提出放棄繼承;如果繼承已經開始,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放棄才有效。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在放棄繼承後,放棄的部分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辦理。

繼承之後能再放棄繼承權嗎?

若是遺贈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籤名,該放棄也有效。

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權利和義務不同,權利是可以被放棄的,因此,繼承權可以被繼承人放棄。如果放棄繼承權的人本身就是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如死者的配偶、子女等,那麼,他必須要在遺產被分配之前,公開聲明放棄繼承遺產,否則會被視為已經接受了遺產。

如果放棄繼承權的人本身並非死者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是説遺產是死者生前決定贈與他的,那麼,只要他不作出對遺產的任何聲明或表示,兩個月後就會被視為自動放棄了這筆遺贈。反過來説,如果他想要得到這筆遺贈,則必須要在兩個月之內聲明願意接受該遺產。之所以會有這樣不同的規定,是為了優先照顧法定繼承人的利益。在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繼承人因為放棄繼承權而導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的義務,那麼,繼承人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是無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繼承權是屬於我國的每一個公民天生所具有的私人的權利,此時作為繼承權利人的公民是可以自由的處分自己的權利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想要放棄繼承的,此時法定繼承權利人,必須要在繼承開始之前以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的。

標籤: 繼承 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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