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父母一方怎麼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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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規定父母一方怎麼立遺囑?
父母一方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立遺囑:
1、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3、打印遺囑。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4、錄音錄像遺囑。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頭遺囑。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二、遺囑存在哪些情形是無效的?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綜上所述,法律制度中規定的立遺囑的方式非常多,至於父母親是否要立遺囑或者具體選擇哪種方式立遺囑,這都和子女沒有任何關係,父母在立遺囑的時候,遺囑中可以把遺產留給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子女強迫父母立遺囑的話,遺囑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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