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懷孕倆月想離婚彩禮還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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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離婚彩禮一般不可以要求退回,辦理結婚登記後退回彩禮的情況有兩種:
1、辦理結婚登記後是不是沒有共同生活;
2、婚前給付彩禮是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且上述兩種情形,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主張退還彩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二、什麼情況下彩禮不返還?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係,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在離婚時,女方是否要退還男方結婚彩禮,這得根據實際的情況做出判定。若有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之一,那此時應當退還男方彩禮。不過,就退還彩禮的具體數額來看,現實生活中,往往也不是全數退還的。往往需要結合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孕育子女等等因素,綜合考慮之後決定最終應當退還多少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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