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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後孩子探視權是如何規定的?

關於離婚後孩子探視權是如何規定的?

關於離婚後孩子探視權是如何規定的?

一、關於離婚後孩子探視權是如何規定的

夫妻離婚時,子女探望權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果當事人不能協商確定,可以向法院起訴。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探望權的中止情形有哪些

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三、離婚後對方不讓探望孩子怎麼辦

實現探視權可以採取的手段:

1、跟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進行溝通,把自己不滿表達出來,互相理解,重新訂立合理的探視協議,溝通不成的也不能拒絕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2、兩人協議離婚,對探視權沒有約定或對探視協議履行有爭議,被拒絕探望孩子的一方可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解決探視權問題。

3、法院曾對孩子探視權作出生效的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夫妻離婚時只要涉及到有孩子的,一般就是一方給撫養費另一方撫養孩子,但對給撫養費的一方是有探視孩子的權利,探視的次數和時間都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協商不好的就可以走法律的程序來進行解決,但如果一方在探望孩子時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是可以要求中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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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離婚 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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