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接受彩禮反悔訂婚的男方可以女方退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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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方接受彩禮反悔訂婚的男方可以女方退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生活困難”不是指“相對困難”,而應當理解為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絕對困難”。
這種“絕對困難”應當是實實在在的困難,即因為給付彩禮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如果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因給付彩禮造成財產減損,生活前後相差較為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而言變得困難,
這種困難明顯不是“絕對困難”,而是“相對困難”,就不應當認定為“生活困難”。
二、領證沒有同居彩禮退男方多少?
1、領證沒有同居可能需要將彩禮全部退還給男方、也有可能僅需要退還50%、70%等比例的彩禮,具體的退還比例可以由那女雙方協商,對於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則可以由任意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
2、通常情形下,未領證未同居,則彩禮100%退還。
未領證已同居,同居時間長短與返還比例沒有關係。彩禮返還一般50%或60%。
不管是女方、還是男方在婚前都可以自由的決定是否與對方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如果在婚前女方已經收取了彩禮,後期只要雙方並沒有領取結婚證,那麼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不願意結婚,女方可能都需要返還彩禮。女方拒不返還的,男方可以帶着未婚證明、自己確實已經支付了材料等的材料,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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