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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需要歸還彩禮的情況是什麼

離婚不需要歸還彩禮的情況是什麼

離婚不需要歸還彩禮的情況是什麼
律師解析:1、已經登記結婚並共同生活的;
2、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5、彩禮屬於以締結婚姻為條件的附條件贈與,如果雙方解除了婚約,則贈與解除的條件成立,贈與行為失去法律效力,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消失,彩禮返還贈與人,歸贈與人所有。反之雙方締結了婚姻,則贈與行為繼續有效,彩禮歸受贈人所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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