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彩禮算婚內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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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彩禮不算婚內財產,因為這是屬於婚前所支付的,所以應當是屬於個人的財產。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藴涵着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二、哪些情況女方要返還彩禮?
有三種情況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的;
(2)雙方辦理登記結婚手續卻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彩禮不返還,對於幾種特殊的法定情形才可以要求返還。
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説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粧,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粧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彩禮的支付是屬於很多地方的習俗,所以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對於這樣的一種彩禮的習俗也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通常狀況之下,這是屬於婚前所賦予給女方的一種具體的財產,所以是屬於婚前個人的財產,不能夠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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