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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離婚時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家庭暴力離婚時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家庭暴力離婚時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一、家庭暴力離婚時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二、家暴起訴離婚的流程是什麼?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除去家庭暴力,正常情況下離婚時法院判決財產分割考慮的因素也比較多。實際上也應該是法官根據每對夫妻的實際情況,在自由裁定的基礎上儘可能公平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可以肯定有家庭暴力的話,讓施暴者少分財產也是對當事人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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