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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周法官結婚湖南規定是什麼?

離婚財產周法官結婚湖南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財產周法官結婚湖南規定是什麼?

離婚財產周法官結婚湖南規定是什麼?

離婚財產周法官結婚湖南規定是夫妻共同財產是包括婚後的共同財產,可以進行平均的分配。駕駛證不屬夫妻共同財產,因為他是個人所擁有的一項技能表明當事人是可以上路開車的。當然了,我們國家還包括有牌照的,“牌照”本身並沒有什麼明確的價格,但因地區、道路、交通、營運等因素,使得它有了一定的價值,形成了人所皆知的“隱形”財產,有時甚至比車更值錢,更容易出售成交。“牌照”的價格是受市場影響和調控的,有一定的波動性,只有經過評估或拍賣,方能知道其一定時期內的價格,因此又説明它是一件有價又難定價的財物。

二、嫁粧彩禮怎麼分割

目前,我國法律對於“彩禮”、“嫁粧”尚未有定義。實踐中,一般認為嫁粧是指新娘帶給婆家的錢財和物品的總和,這是由女方孃家支付的。彩禮,在一些地區又稱聘禮,是指男女雙方戀愛關係基本確定以後,按照當地習俗,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財物,表示其欲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 ,中國古代的法律將由此形成的婚姻稱作“聘娶婚”。

婚嫁之中男方要送彩禮、女方要陪嫁粧,不僅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而且在當今時代,仍盛行在我國的各個地區和城市。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習俗性 。

1、法律規定關於彩禮與嫁粧返還與否的法律規定,目前主要有二個:

其一:《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第32號)該意見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產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該解釋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實踐掌握女方親屬陪送嫁粧的行為應認定為是贈與行為。

若在登記結婚前的陪送嫁粧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後的陪送嫁粧,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粧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對該嫁粧有特別的約定,則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現實生活當中,在離婚過程當中,可能很多人會發生一些口角之分,甚至是大打出手。可還是因為存在着離婚共同財產分割方面的矛盾,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大多情況之下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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