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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保全是怎樣的

離婚財產保全是怎樣的

離婚財產保全是怎樣的
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如果存在惡意轉移、隱藏、揮霍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的情形,繼而會影響共同債務清償,在此種緊急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有必要向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訟中,法院認為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也可以依職權對爭議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以保證判決的順利執行。而我國法律對訴中的財產保全還做了一項特別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十八條
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標籤: 離婚 保全 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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