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節協議書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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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
2、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4、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
5、賠償方式和期限;
6、調解終結日期。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九十三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調解依據;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
(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調解日期。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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