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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還用寫遺囑嗎

法定繼承還用寫遺囑嗎

在生活中,經常碰到一些自信滿滿的當事人,覺得自己家庭關係和睦,且只有一個孩子,根本不需要立遺囑,將來不可能有遺產繼承之爭,但是事實情況和法律規定相距很遠,在有法定繼承,究竟為何還要立遺囑呢?

法定繼承還用寫遺囑嗎

一、獨生子女並非父母遺產的唯一法定繼承人

根據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若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則其遺產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繼承,而並非是由獨生子女單獨繼承,法律的這一規定與很多人自以為是的想法並不一致,故若這些人身故後,其遺產處理將極可能與其本人意願相距甚遠,從而使其因對法律的誤解而喪失了自主處分遺產的權利。

二、子女婚後繼承的遺產屬於其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之間沒有對雙方繼承遺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約定,那麼婚後一方繼承的遺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三、若子女先於父母過世,則父母有權繼承子女的遺產

根據《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父母、子女與配偶均為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未立遺囑的情況下,遺產將原則上在配偶、子女與父母間平均繼承,而這一平均繼承的原則不一定適合所有人的心願。

四、夫妻之間相互有遺產繼承權

根據《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配偶為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有權與子女和父母平均繼承遺產,而法律的這一規定也不一定適合所有人的心願。

五、遺產並不見得由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平均繼承

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的遺產原則上由配偶、子女和父母平均繼承,但是原則外呢?根據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三條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由此可見,遺產究竟如何繼承,還要看繼承人之間的協商情況、被繼承人生前家庭生活情況、各繼承人舉證情況以及法官在一定範圍內的自由裁量情況等,並非未立遺囑,遺產就一定由配偶、子女和父母平均繼承。換一句話説,即使被繼承人的生前願望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平均繼承遺產,也應該通過遺囑來保障其願望的實現。

六、公司股權可能因為繼承而分散,從而使得被繼承人家族失去公司控制權

越來越常見,公司股權成為遺產的一種表現形式。無論遺產由哪些人繼承,只要作為遺產的公司股權由多人來繼承,就有可能使得被繼承人持有的公司股權因為繼承而發生分散,從而因繼承人之間的意見分歧導致被繼承人家族失去對公司的控制權。

七、繼承人之間可能就遺產的範圍產生爭議

被繼承人去世後,遺產繼承的前提是遺產範圍的劃分和確認,而由於種種原因,究竟遺產有多少,掌握在誰的手裏,是否有人隱匿了遺產,是否有人轉移了遺產,繼承人之間往往因此而產生諸如此類的相互猜忌和懷疑,而這不僅可能影響整個遺產繼承的順利進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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