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再立遺囑分給其他子女還有效嗎
- 遺產繼承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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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被繼承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但同時又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也就是説,應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遺囑為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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