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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孤兒應提交哪些證明材料

收養孤兒應提交哪些證明材料

收養孤兒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4.收養申請書;
5.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6.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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