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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與親生兒子的關係可否輕易的解除

父親與親生兒子的關係可否輕易的解除

子女和父母之間的關係不是父母可以任意解除的,父母必須承擔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子女行為不良、品行不端,父母應該好好教育,幫助他們改正。把子女趕出家門、將他們推向社會,沒有人對他們進行管教,這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父母放棄其監護職責,不履行法定義務,也是一種違法行為。可見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不可輕易解除,只能因依法送養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終止。如果父母拒絕履行其對子女的撫養義務的話,依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1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父親與親生兒子的關係可否輕易的解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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