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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税扣除父母贍養費標準的法律依據

個税扣除父母贍養費標準的法律依據

父母贍養費作為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支出,是從父母親中有一位年滿60週歲的當月開始,即可以按規定的額度(獨生子女納税人每月2000元,非獨生子女納税人按共同贍養人分攤但最高不超過1000元每月)在計算工資、薪金項目的個人所得税前扣除。
可見,所説的開始扣除,既不要求父母雙親都年滿60週歲才可以扣除,也不是按父親或母親有一位滿60週歲時扣50%、待另一位滿60週歲時再扣50%,而是隻要父親或母親中有一位年滿60週歲就可按額度全額扣除。
終止扣除時間:這裏所説的贍養義務終止,是指對父母親兩位老人的贍養義務均終止,也就是父母大人都離世,才停止在個人所得税前扣除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支出。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個税扣除父母贍養費標準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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