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老監護人該由誰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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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老的監護人可以由原來的單位或者是居住委員會來確定由誰擔任。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可以擔任其監護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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