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約定違約金能否主張違約金
- 合同違約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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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金作為違約責任的一種承擔方式,應當根據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承攬合同中的相關約定來主張,如果當事人並未就違約金進行約定,守約方就不能向違約方主張。
但是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此產生的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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