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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縣律師凌燦偉轉載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民事判決書

大竹縣律師凌燦偉轉載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民事判決書

郝某某與鄭某某、郝某1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大竹縣律師凌燦偉轉載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民事判決書

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法院

2014)浦民初字第1695號

原告郝某某。

被告郝某1。

被告鄭某某。

原告郝某某訴被告郝某1、鄭某某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由審判員張某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14年4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郝某1、被告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郝某某訴稱:被告郝某1因結婚買房向原告借款10萬元,並向原告出具欠條1張,後被告稱無力償還借款,在原告要求被告賣房還債時才得知被告已將購買的房屋贈與一半產權給被告鄭某某,賣房必須徵得鄭某某的同意。原告認為,被告在明知無力償還借款的情況下將一半產權無償贈與給被告鄭某某,其行為已經對原告的債權造成了損害,請求判令撤銷被告郝某1無償贈與被告鄭某某位於淮安市清浦區京河灣21幢504室一半產權的行為。

被告郝某1辯稱:我確實向原告借款10萬元並打了欠條,但是我現在沒辦法還錢,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鄭某某辯稱:原告並沒有證據證明原告與被告郝某1之間實際發生了債權債務關係。兩被告對房屋產權系共同共有,被告郝某1將房屋產權登記在原告名下的行為並非贈與行為,即使是贈與也並未對原告的債權造成損害,原告無權行使撤銷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郝某某與被告郝某1系父子關係,兩被告系夫妻關係。2013年5月10日,因被告郝某1準備結婚買房,遂從原告處借款10萬元,並向原告出具欠條1張,載明:“今借父親郝某某10萬元人民幣作為購房首付款,如以後遇到夫妻房產權糾紛將連帶本息歸還父親郝某某(按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計算利息),郝某1。”同年5月底,被告郝某1從案外人袁開剛處購買位於淮安市清浦區京河灣公寓21號樓504室,房款為35萬元,首付10萬元,貸款25萬元,時間為20年。同年6月6日,被告郝某1辦理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權登記手續,為單獨所有。次日,被告郝某1與被告鄭某某領取結婚證,並在淮安市房屋權屬登記與交易管理中心進行產權約定,內容為:“位於京河灣公寓21號樓504室房產是郝某1婚前個人財產,現郝某1和鄭某某夫妻二人約定郝某1自願將屬於自己的一半房產轉讓給妻子所有,此房產歸郝某1和鄭某某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如有問題,責任自負。約定人郝某1。”2013年11月10日,原告向郝某1索要借款時雙方發生衝突,被告郝某1毆打了原告,雙方矛盾激化,因被告郝某1至今一直未償還債務,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郝某1贈與行為。大竹律師  大竹合同律師  大竹律師事務所  大竹縣離婚律師  大竹婚姻律師  大竹刑事律師

另查:被告郝某1系江蘇安邦電化有限公司職工,月收入2600元左右,每月償還貸款1500餘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有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權證、匯款憑證、2013年6月7日被告好打印在淮安市房屋權屬登記與交易中心出具的書面約定予以證實。

案件審理過程中,因雙方當事人意見分歧較大,致調解未果。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本案中,原告在借錢給被告郝某1購買房屋時,被告即為江蘇安邦電化有限公司職工,收入狀況與現在相比未發生變化,現在原告在借款不到一年時間內要求被告郝某1一次性償還借款,無法償還則要求其出賣房屋償債,與原告借款的初衷相悖。而被告郝某1將房屋的一半產權贈與給被告鄭某某,剩餘房屋的一半產權也足以償還債務,並未對原告行使債權造成損害。故原告的主張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債權人撤銷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郝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550元,減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郝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3份,上訴於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淮安市財政局綜合處;開户行:淮安市農業銀行城中支行,帳號:3412010********)

如本判決依法生效後,一方當事人拒絕按期履行本判決確定的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向本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審判員 張 某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 王永鑫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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