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農村宅基地面積規定
- 法律
- 關注:1.01W次
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
(一)1-2人户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95平方米
(二)3人及以上户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25平方米:
(三)原址改建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其中建築
佔地面積根據具體地塊的規劃技術要求確定。
農村宅基地面積規劃審批標準:
(一)村(居)民建房建築佔地面積不大於批准建房用地面積 的80%:
(二)新批宅基地建房的建築面積不大於250平方米;
(三)原址重建的建築面積在符合規劃技術標準的情況下不大於300平方米:
(四)建築層數不超過3層,建築高度不大於10.5米,屋頂坡度不大於30度。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zy3g3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