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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
當事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怎麼辦?
訴訟法第30條第3款規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駁回申請回避決定書後5 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複議一次;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決定機關應當在3日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規定,被決定迴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恢復庭審前申請複議一次;被駁回迴避申請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當庭申請複議一次。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8條和第29 條所列情形的迴避申請,即不屬於法律規定迴避情形的,由人民法院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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