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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無效

遺囑的無效

遺囑的無效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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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樣認定遺囑無效,什麼遺囑是無效的

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 第一款 :“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和第十七條 第三款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之規定,本案中,鄧德高為被繼承人何 治安所代書的遺囑沒有何治安的簽名或捺印,只印有何治安私章。本院認為:
首先,我國對私章並沒有實行備案管理,私章對於某個人而言並不具有人格化、特定 化,標明某個人名字的私章與該人並不具有法律上的必然對應關係。
其次,代書遺囑作為遺囑的一種,雖然其最終發生效力的是遺囑本身而不是代書行為,但由於本 案中,代書人鄧德高以及見證人陳家甫未對當時何治安為何沒有簽字、捺印作出合理解釋,且何某某主張何治安立遺囑時在場與張某某主張何治安未到場的陳述亦存 在矛盾。結合該遺囑第五條 關於“本遺囑自我簽字(蓋手印)時生效”的約定。代書遺囑作為一種要式行為,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以及無法確定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無法 依據僅印有何治安私章的事實認定該份代書遺囑的效力。綜上,何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判正確,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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