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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罪定罪標準

知識產權罪定罪標準

知識產權罪定罪標準
知識產權罪定罪標準
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定罪,應當結合犯罪事實來認定,一般情況下,如果違法分子存在利用當事人的知識產權如註冊商標著作權、複製當事人的作品、或者竊取商業祕密行為的,都可以按照侵犯知識產權罪來進行認定。
侵犯知識產權罪法定的具體行為方式包括四種:
一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是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是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是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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