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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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什麼內容
第十六條 太湖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商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太湖流域綜合規劃制訂水資源調度方案,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實施。水資源調度方案批准前,太湖流域水資源調度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引江濟太調度方案以及有關年度調度計劃執行。
地方人民政府、太湖流域管理機構和水工程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水資源調度方案和調度指令的執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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