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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解釋該怎樣規定

最高院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解釋該怎樣規定

最高院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解釋該怎樣規定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二條[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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