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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養人條件要求

被扶養人條件要求

被扶養人條件要求
被扶養人扶養年限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這一規定顯示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來認定,故應當對扶養人是否喪失勞動能力來進行鑑定,以此認定扶養人是否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其計算標準應當依據上述扶養人的標準來認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從何時起開始計算,應當從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認定還是從評殘之日開始認定?筆者認為應當從定殘之日開始計算被扶養人的年齡,以此計算扶養的年限。因殘疾賠償金系從定殘之日開始計算,而被扶養人生活費系因扶養人殘疾而相對勞動能力喪失才予以支持的,而且支持殘疾賠償金是因為法律推定自鑑定之日起受害人的收入即相對減少,而收入減少才導致給付給被扶養人生活費減少,才有被扶養人生活費得到支持的可能。故而應當與殘疾賠償金計算開始時間一致。如此,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八條均規定二十年亦相一致。


要是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員殘疾的話,此時肯定會對當事人日後的生活、勞動產生一定影響的,並且還有可能對傷者的法定撫養人或扶養人的生活造成影響,因此做出相應的賠償是很有必要的。而具體關於交通事故中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律師365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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