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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歸屬轉讓協議

房產歸屬轉讓協議

房產歸屬轉讓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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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歸屬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可見,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復婚前的財產,婚後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後仍歸一方所有。復婚後再離婚,另一方一般也無權要求分割。本案張某與黃某離婚時把自己本應分得的一半房產讓給了黃某,並過户至黃某名下。後來,兩人雖然又復婚,但從法律上看,該房產的所有權已發生變化,成為黃某的婚前個人財產了。



    夫妻離婚時顯然應當對財產情況進行明確分隔,在分隔以後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了,雙方所擁有的應當是一方所有的財產。那麼如果又進行了復婚,根據法律規定,那麼離婚時所做的財產分割則沒有任何意義,相當於恢復於第一次結婚時的財產屬性。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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