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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遺囑效力

不同遺囑效力

不同遺囑效力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請問遺囑有哪些形式,不同遺囑效力哪個最大

遺囑的形式有五種,分別是:

(一)公證遺囑。即經過公證機關證明過的遺囑。

(二)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最為常見。

(三)代書遺囑。遺囑人口述內容,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

(四)錄音遺囑。遺囑人口述內容,他人錄音做成的遺囑。

(五)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時刻,口頭表達內容的遺囑。

在這五種遺囑形式中,以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並非只要是遺囑人作出的任何遺囑都是合法有效的。遺囑要想生效,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遺囑人立遺囑時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強迫或者欺騙的情形。

(二)如果繼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度困難,遺囑中必須要給這樣的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

(三)病危時的口頭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做見證,而且這兩個人本身不能是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

如果遺囑人先後立了多份遺囑,以最後所立的為準,但任何遺囑都不能和已經公證過的遺囑相牴觸。比如説,一個人生前立了多份遺囑,而每份遺囑的內容都不太一樣,其中第一份遺囑是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那麼這種情況下就應該以公證遺囑所立的內容為準進行遺產繼承,而不是以最後立的那份遺囑為準。因為,在不同種類的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五種形式。在所有的遺囑形式中,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一旦遺囑人死亡,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可以持遺囑公證書辦理繼承,並可以憑遺囑公證書辦理相應的財產過户手續,對繼承人來説是一種最簡潔有效實現遺囑人的意願的方式。
以上就是不同遺囑效力哪個最大的解答,你可以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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