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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第85條

道路交通法第85條

道路交通法第85條
為反了道路交通法第16條第1條
如果駕駛拼裝機動車上路,參考該法第100條規定處理,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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