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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後新出現的債權可否申報

破產重整後新出現的債權可否申報

破產重整後新出現的債權可否申報
破產重整後新出現的債權可否申報
可以,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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