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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與供地的順序

徵地與供地的順序

徵地與供地的順序
徵地與供地的順序
1、根據相關規定,一般來説都是先徵地後供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徵地補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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